一、离婚后不让父亲看孩子怎么办
该种状况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显得不太合理。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或者母亲,具有行使探视子女的法定权益,而与之具有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则负有为其提供便利和协助的法定义务。若有一方拒绝让其接触子女,您有权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理性、平和的商量和对话,澄清探望子女的必要性及对子女健康成长的深远影响,同时强调对方所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如何保障父亲探视权
离婚后保障父亲探视权,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细节,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明确探视权的相关事宜。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探视安排是否合理。同时,父亲应尊重对方的监护权,按照约定或判决执行探视,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探视。若对方阻碍探视,父亲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总之,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并保障探视权,有助于维护父亲与子女的亲情关系。
三、离婚后女方拒绝男方探视孩子怎么办
男方享有探视权,女方拒绝探视的,男方可先与女方协商沟通,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细节。若协商不成,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履行探视义务。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等,判决合理的探视安排,并可对女方拒不履行探视义务的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探视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为前提。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尊重女方的监护权和孩子的意愿,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该状况既违法也不合理。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权,配偶有提供便利的义务。若一方拒绝,可先理性沟通,强调探望必要性及法律责任。协商无果,可向法院申诉保障探望权。